百都网络小编 发布于 年月日 评论() 阅读()
电子商务的普及,“种草”、“分享”、“评价”帮助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属性,分享消费体验的信息展示形式也在不断翻新。比如种草,其本义是人工培育草的一种方式,而在互联网上,种草是指分享和推荐一种商品的优良品质以激发他人购买欲望的行为,或者是根据外界信息体验或拥有某种东西的过程;也指把同样的东西分享推荐给另一个人,让另一个人喜欢的行为,类似于网络用语“安利”的用法;也说明你是发自内心的喜欢一个东西。种草本质上是对好东西的分享和评价,是出于个人消费体验而做出的分享。而网络平台上一些所谓的“种草”笔记,由真人推荐,却隐藏着一些猫腻。据央视曝光,有些“种草”纸币其实是假的,是商家出钱,花了人民币。这已经完全背离了种草笔记的本质,异化为商业宣传,商业广告。
针对这种异化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这个《互联网广告(公开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要通过互联网媒体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有购物链接的形式,应当明确标注”
应该说,这些“种草”、“分享”、“评价”的信息展示方式,通常不是广告,而是个人消费体验的推荐和分享,或者是中立机构对商品性能的评价,因为在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体验消费,需要参考他人的实际体验信息进行参考。真正的“种草”和“分享”是可以做到的。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有很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因此,虽然“种草”、“分享”、“评价”等消费者体验信息的真实展示具有商业宣传的实际效果,但通常不认为是商业宣传,commerce 广告。《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欺诈。保证用户评价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帮助消费者客观理性地选择商品。
1.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形式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打着种草、分享、评价幌子的信息展示,是虚假的消费体验信息展示,本质上是商业营销信息展示,是虚假的。因此,本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其纳入互联网广告的调整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该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法,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以往的荣誉、资格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本身或者其产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展示、演示、解释、推荐或者标注文字的;(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三)网络宣传的其他方式。”“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前款所列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雇佣水军发布“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形式,自然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基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根据规定,这些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信息展示,也属于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形式介绍消费者销售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该法的适用准则和规范规定,应适用"广告法"中规定的处罚。
二、虚假“种草”、“分享”、“评价”的控制需要注意不要伤及真实的消费体验信息展示。《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说明法律并没有禁止用户评价和帮助运营商做商业宣传。法律禁止的是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形式,因其自身的虚假表现,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本质上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这些情况应该被禁止。因此,《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依据的是“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以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媒体传播的,应当按照竞价进行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应当明确标注“广告”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广告业主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通过新闻报道、体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kK”用于推广商品和服务,自然有义务在通过新闻报道、体验分享、消费评价等形式发布的“推广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上明确标注“广告”。通过网络媒体,以免被消费者误解。
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种草”、“分享”、“评价”等通过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方式发布的信息。不能简单定义为广告信息,广告发布形式。如果把种草、分享、评价等形式简单定义为广告发布形式,对种草、分享、评价等真实信息分享者是不公平的,他们要承担/[/k6]法规定的事前审查和标记“/[/K6]”。如“种草”、“分享”、“评价”等形式简单转换成广告形式,只是为商家开发了一种新的广告媒体资源。广告这种商业资源多了一种形式,少了一种形式,对大局没有坏处,但消费者失去了一个正常消费体验信息的重要来源,来自“种草”、“分享”、“评价”等虚假形式应该被彻底禁止,为消费者保留一片共享消费体验信息的“净土”。
《互联网广告(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中目前的规定非常合理。没有将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所有信息分享形式定义为广告,而是在保持经验分享、消费评价等消费体验信息正常分享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使用竞价排名和新闻报道。或者其他有购物链接的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只有以销售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变相消费体验信息分享行为,才应当界定为广告行为,并明确标注“广告”——对于相应信息的发布者而言,是否具有商业性。
本文是半月谈沙龙“聚焦新法”专栏的特别投稿。作者是浙江温州市场监管局的谢。
微海报作者:徐州百都网络 | 来源: | 发布于:2022-04-19 13:51:15